5.2 台阶、人行坡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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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2 台阶、人行坡道

5.2.1 当台阶、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.70m时,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。

5.2.2 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.30m,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.15m。

5.2.3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,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,应按人行坡道设置。

5.2.4 台阶、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。

条文说明

5.2.1 本条是台阶、人行坡道设置的最基本安全要求。

5.2.4 防滑是台阶、人行坡道安全保障之一。同本规范第4.4.1条条文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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